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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金融科技与数据保护前沿研究

2020-01-21 11:16:02 数据 金融 业务

2019年,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对助贷业务金融科技、数据保护等领域持续跟踪思考,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具体内容如下:


作者:

京东数字科技研究院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

朱太辉 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张彧通 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张夏明 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研究员

龚 谨 产业与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助贷业务:主要争论和解决方案 》

为推动助贷业务守正出新和行稳致远,报告在前期《助贷业务的运作模式、潜在风险和监管演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调研和研讨掌握的情况,围绕助贷业务“经营模式如何认定”“是否促进了普惠金融”“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三个方面的六个关键性争论展开分析,在厘清各方争论的逻辑和理由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理性的解决方案和必要的监管建议。

《助贷业务运作模式、潜在风险和监管演变》

助贷业务具有客户支持、资金支持和风控支持三种基本模式,其发展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和“金融功能理论”的基础上,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演进的规律,也有助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改变银行同质化竞争,完善信贷业务模式和风险控制。报告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助贷业务的异化走样、潜在风险和监管演变。未来,助贷业务仍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其健康稳健发展需要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各业务主体需要更加注重恪守助贷实质,加强合规管理,聚焦科技赋能;监管政策需要注重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的监管取向,监管政策和责任权限的协调统一,刚性底线和柔性边界的刚柔并济。

《合作助贷类业务监管更加明确具体》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传染。《通知》扩大了合作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机构)和合作业务的范围,首次提出了合作金融科技公司的资质要求,确定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不能外包的具体指向,明确了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的权责划分,要求对线上贷款资金使用实施穿透式合规审查,细化了线上贷款的区域限制措施,但线上贷款风险管控的强化也拓展了金融科技公司的潜在业务需求;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合作业务的具体合规要求。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业务而言,近两年来监管部门已出台多份政策文件,但相比已有的政策来讲,《通知》的政策措施更加具体,针对性和指向性更强,进一步体现了助贷业务、外包业务、合作业务领域的强监管态势。

中国版“监管沙盒”如何设计和实施?》

12月23日,人民银行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率先选择在北京实施。北京金融科技监管创新试点的一个重点是在借鉴国外监管沙盒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我国监管沙盒落地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实施路径。监管沙盒是一个舶来品,其引入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和行业实践,在设计上需要与竞争中性原则、技术中性原则、央地监管分工进行协调对接,在实施上需要做好监管沙盒与现有创新监管机制的区分统筹,注重沙盒标准实施和创新测试评估的规范专业,测试中企业风险处置和监管风险防控的无缝衔接。

《监管沙盒——地方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助力者》

7月13日,央行科技司司长李伟透露,人民银行正在制定金融科技的发展规划,近期能够出台,同时还会同相关部委,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十个省市开展金融科技应用的试点,这次试点被称为“中国版的监管沙盒”,同步配套风险补偿机制和退出机制,可“推倒重来”。央行首先在地方城市启动监管沙盒试点,意味着中国版监管沙盒的落地已初具雏形,准备具体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对金融科技产品实施认证管理》

10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明确了11项支付相关产品以及其他金融科技产品的认证标准,以及“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这11项产品具体为:客户端软件、安全芯片、安全载体、嵌入式应用软件、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支付销售点(POS)终端、移动终端可信执行环境(TEE)、可信应用程序(TA)、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含显码设备、扫码设备)、声纹识别系统和云计算平台

《扎克伯格的理想国与Libra的前路荆棘》

区块链行业迎来了一位重磅玩家——背后是扎克伯格和Facebook的Libra白皮书在全球期待中上线了。已经有拥趸迫不及待地为扎克伯格带上“王冠”,并把Libra视作是比特币之后最重要的突破。也有人蠢蠢欲动,想借机再次掀起“加密货币”的风潮。区块链和加密货币或许是扎克伯格突围的一次尝试,但是美好的愿景与现实之间横亘着整个社会。

《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合规流通研究》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数据被喻为“新的石油”,个人数据连接着云、人工智能、大数据、健康设备、互联网商业、区块链、物联网、社交媒介等终端。随着人的流动和商业企业的跨境经营,数据的频繁跨境流通成为常态。而数据跨境流通中的安全、合规与风险逐渐成为政府、企业和个人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从跨境数据保护的国际视角来看大湾区数据流通的合规治理,对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数据治理的提出相关建议。

《欧盟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构建与实施情况评估》

欧盟在数据保护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开创性地以数据治理法治化的方式促进数据合规和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以GDPR为核心,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相继出台数据保护细则和指南来建构欧洲数据保护法律框架。欧盟委员会于7月24日发布了《作为欧盟内外信任推动者的数据保护规则——对GDPR评估的通讯》,该通讯是欧盟委员会“2016-2020”路线图中的一环,主要评估了GDPR实施以来所带来的影响。预计在2020年,欧盟委员会将发布GDPR的实施情况报告。京东数科研究院对该通讯进行了编译分析。

《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GDPR一周年的执行情况与监管机构的角色》

GDPR从2018年5月25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走过一年时间。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对GDPR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做了阶段性的总结与回顾:实施满一年,欧盟共收到包括投诉、数据泄露通知以及其他类型的案件206326件,11个欧盟国家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共作出55955871欧元罚款。与传统法令的执行实施机制不同,GDPR重视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一致性机制,并通过相互帮助、联合行动、一站式咨询服务等机制工具和内部市场信息系统(IMI)等信息技术手段保障GDPR在更广的范围达成效果。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评估后认为,GDPR所带来的预算和人力成本有所增加,同时在一致性机制方面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需要进一步优化体制机制设计,畅通监管机构间的合作与协同,促进GDPR更有效地执行和落地。

《后GDPR时代,“最严数据法”给全球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欧盟新的隐私保护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于2018年5月25日生效。一年以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法律没有产生预期的结果;此外,不明确的后果也比较严重和普遍。美国智库数据创新中心的研究表明:GDPR带来的影响可能有:对欧洲的经济和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消耗公司资源、抑制创业公司发展、增加公司负担等等。

(详细内容,查阅京东数科研究院头条号,过往发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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